问题 | 法律法规扩大解释(法律里所讲的扩张解释怎样理解) |
释义 | 1.法律里所讲的“扩张解释”怎样理解 扩张解释简单的说就是扩大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的解释的范围,我国刑法中理论上对扩张解释定义为刑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过于狭隘,不足以表明刑法中真实意义,于是扩张其意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意义的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是我国刑法理论当中一种常见的解释方法,在实践中也经常的被应用,比如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此法条将特殊情况下的抢夺、盗窃、诈骗行为定性为抢劫罪,就是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 2.扩大解释、缩小解释是否一定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人 刑法的设定在于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 作为“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的刑法,刑罚权的指向并不只是国家对于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公民的一种单向度的镇压和惩罚,而更是在限定刑罚权的范围和强度,从而使其为暴力赋予了正义的光环。因此,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与自由保障功能必须达到相对的平衡[①],而这种平衡应当是在具体的社会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环境下实现的。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定,就是为了保证这一平衡的实现而阐发的。在刑罚权的具体运作中,当刑罚权的施予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存在模糊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断,正是为了提升在国家机器面前作为弱者的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验证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正当的刑罚比严苛的刑罚更有效。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内涵和理论定位 作为一条刑事司法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详言之,即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 因此这一原则不仅是一条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应当是法解释中所应秉持的原则。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分析,这一原则应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已经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的构成要件或者适用刑罚存在疑问时,也包括待证明的事实存在证据不足或是存在相互矛盾时,前者基本上解决的适用实体法律的问题,而且主要是刑法规范的解释问题,后者则主要是证明问题而归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从这一定义出发,该原则的适用前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解释存在疑问时;二是,事实存在疑问时。第二种情形主要是证据问题,对此刑事诉讼理论已经予以较为充分的认识,并在具体规范上予以了贯彻,比如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均有所体现。 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个具体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是整个诉讼活动运作的核心所在,前者的基本内容是证据和证明问题,后者实际上在对法规范解释基础上的适用。 [②]法规范的解释不仅是较为宏观地从一个静态的法律文本抽象出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具体的适用问题。“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 [③] 这一原则与“有利于被告原则”在使用上有所不同,后者往往是在更为广泛的层面被使用着,比如刑法关于溯及力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数罪并罚制度中坚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核心的折衷原则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其理论基础也是体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即从刑事法制度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其不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的前提即“存疑时”。[④]该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后者作为一条定罪原则主要是指案件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时,应当对被告应作出从宽的处理[⑤],因而疑罪从无原则解决的是当事实存在疑问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理论基础 拉丁文in dubio pro reo即“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是解决举证结束后适用法律时产生的疑问,其前提是判决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的认定尚存在疑问。而这条罗马法中的名言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法思想源泉[⑥].为了不使刑事诉讼程序悬而不决,基于法安全(Rechtssicherheit)事由,而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束刑事诉讼程序。 该原则为习惯法所承认。[⑦]同样的思想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已经被详细阐述了。 《尚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 [⑧]对于存疑的案件,可以责令被告人以金赎罪,“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⑨]这一思想对后世法律影响很大。 《唐律疏议。断狱》“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大元通制》也规定“诸疑狱在禁五年以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 [⑩]这一思想所表达的内容,仍主要是案件事实不清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决定,而并未包括法解释出现疑问时的处理问题。但是,对于刑罚的施与采取谨慎的态度却是古今中外的共识,尽管所依据的是渲染“仁政”的统治学说,还是维护人权的人道理论之间具有天壤之别。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提出,从法治的视野分析,其理论根据就是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确证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由于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为了便于论述,以下也从这两个层面分别展开论述: (一) 法规范解释出现疑问时有利于被告的理论根据 从刑法规。 3.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能否扩大解释到网络平台 最近“秦火火”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以及非法经营予以刑事拘留。 该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从网上公布的案情来看,“秦火火”之所以涉嫌寻衅滋事,其行为最有可能解释为“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问题是“秦火火”仅仅是在网络平台发布了涉嫌造谣的言论,其并没有在现实的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网络空间发布造谣言能否等同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关键在于网络平台能否解释为公共场所。 纵观刑法分则条文,“公共场所”多次出现,除了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外,还包括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刑法第237条第2款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91条规定的“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体系解释是刑法刑法解释的一种重要方法。 所谓体系解释,就是将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通过解释前后法律条文和法律的内在价值与目的,来明晰某一具体法律规范或法律概念的含义。体系解释最基本的考虑是要保证法律体系的融贯性,防止法律的前后矛盾性的解释。 从体系解释一般又可以推导出以下规则: 一是同一律规则:即同一用语在刑法体系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般应对其作出同义解释;二是排他律规则:即如果刑法通过明示列举的方式确定了某罪名的适用范围,那么,凡不属于明示列举的事项当然被认为排除在该罪的适用范围之外;三是同类解释规则:即当刑法条文的罪状中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或同级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 根据体系解释,个人认为只能将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解释为现实的公共场所,这是体系解释的要求。 否则可能得出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同样可以构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的荒唐结论。 刑罚是一把双刃剑 ,用之不当,则国家和个人两受其害。 目前中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政府严格执法、法院公正司法对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尤为重要。坚守罪刑法法定原则可能会放纵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但是捍卫了法律的尊严。 4.阐述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 (1)文义解释,是对文字的解释。文义解释分为:第一,是字面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第二,语义解释。语义解释包括:一、限制解释,解释的内容要比字面显示的小。如父母有扶养子女的义务。有人就把子女解释成为未成年子女。而子女包括成年和未成年子女,所以比子女字面含义要小。二、扩大解释,是指解释的内容比字面显示的大。如,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文件都是法律。是对狭义的法律的扩大解释。 (2)逻辑解释或体系解释。是指为了解释一个法律内容,把法律放到整个法典,甚至放到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相关的法条得出含义,是为了防止断章取义的去理解法律。 (3)历史解释,是指从法律规定的历史过程所得出的含义。如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该当为乘客提供饮水,但没有说明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于是发生纠纷,应当对铁路法第3条进行解释。根据铁路法的起草,审议,表决,通过,颁布的整个历史过程来看,得出结论,这里的提供饮水是指无偿提供饮水。这是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是指用外国的法律或外国的判例来解释法律。 (5)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 (6)客观目的解释,是指不是根据立法者的主观意图,而是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社会生活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5.法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