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化妆品卫生条例》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销售时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但不是必须的。 法律依据: 1.《化妆品卫生条例》第十三条:凡生产、经营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化妆品卫生条例》第十六条:化妆品销售时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但是免费赠送的化妆品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取得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广告中应当标明广告产品的名称、规格、性能、主要成份、生产者、生产地点、生产许可证号码等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因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化妆品销售必须标注产品生产许可证,但所有生产、经营化妆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而化妆品销售时标注生产许可证号码也是必要的,以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