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_的原则,是行政 诉讼 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_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 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是滥用权的表现之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_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法律客观: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法制部门对行政机关合同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体是否适格; (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定行政管理权限; (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 (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条款; (五)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法制部门就行政机关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