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出型困难家庭医保报销比例 |
释义 | 1、居民医疗保险的贫苦户住院报销比例: (1)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2)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四十; (3)三级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三十; 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贫苦户住院报销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 (1)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六十;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五;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百分之五十,上限为2000元。 总而言之,贫困户根据不同的人群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同的,分别有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分别住院的报销比例也是有所不同。 医疗报销只分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与是否为贫困户及是否持有低保证无关。 1、居民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2、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59元,报销比例为50%上限为200元;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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