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对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人每月增加20元生活费。 (二)从1997年10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5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40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含按上述第(一)款增加的20元〕在208元及208元以下的,增加18元;209元至276元的,增加21元;277元至344元的,增加24元;345元至417元的,增加27元;418元至490元的,增加30元;491元以上的,增加33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