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原则上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因为经过询问并且质证的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因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其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具备特殊情形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1、法定原因 证人因为健康原因、交通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过法院准许后,可以不出庭作证,采用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2、意定原因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过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法庭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