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生的身体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是侮辱学生的人格,如果学生遇到此情况可以向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老师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被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