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工资发放标准 |
释义 | 哺乳期女职工正常上班的,工资按正常发放。哺乳期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每天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一、女职工的三期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哺乳期是否能提前下班 哺乳期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不同于提前下班。如何使用一小时的哺乳时间,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如何使用。可以协商选择将哺乳时间分成两部分,每半小时喂一次孩子,也可以选择晚一个小时上班或者提前一个小时回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日常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多胞胎的,每天多哺乳一个婴儿,母乳喂养时间增加一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哺乳一小时而降低工资标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