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商品房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法定条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商品房销售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和合同一样有效。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实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责任。商品房的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具体保修期和保修范围是: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屋面防水3年;墙壁、厨房和卫生间的地板为1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和管道渗漏1年;墙面、天花板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1年;门窗翘曲,五金件和卫生洁具损坏1年;灯具和电器开关损坏6个月;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供暖期或供冷期;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入工程质量保证书。房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保修单位维修后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者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实。核实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二、约定条件-满足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而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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