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如果有执法不公的情形时,可以向执法机关举报,也可以向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行政机关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客观: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