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申请人如何自我评估 |
释义 | 个人可以通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申请书、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身份证明等。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根据相关法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了解如何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对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是很重要的。 法律分析 一、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职工个人或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向上述部门提出,过了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会予以受理了。 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工伤职工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理由如下: (1)工伤认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三条第八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但前提是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部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工伤事故发生后,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出于私利,而不愿意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自己或者由您的家属来申请工伤认定。但在此之前,需要先了解清楚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这样才能更好、更快的进行认定,然后获得结果, 结语 保障自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以免超过时限被拒受理。申请时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身份证明及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若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了解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权益保护措施,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公正的工伤认定结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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