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宪法存在的最终价值指向 |
释义 | 法律分析: 宪法价值这一范畴包括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保护和促进哪些社会价值;二是宪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三是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以上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共同构成宪法价值的完整内涵。宪法对基本人权的特殊关爱和保护是宪法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宪法公平、平等、正义的价值追求。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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