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情况而定,根据法律规定,在港出生的婴儿要获得居港权,必须符合三项条件: 1、婴儿的夫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已在港居留7年以上; 3、在香港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