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有 |
释义 | 森林资源收储的方式如下: 1、对林权抵押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或通过法院判决收储;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进行协议收储; 2、对城镇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协议收购。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的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申请收购; 2、林权核实。收储机构对《林权证》进行核实; 3、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机构对《林权证》载明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接受指令或委托代理协议收购的森林资源,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后,要进行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测算; 4、签订合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与原林权所有人签订规范性林权转让协议; 5、权属登记。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根据林权转让协议,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6、林权交付。根据林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林权所有人向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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