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会认为红斑狼疮是被保险人之前的病史所致,从而拒绝理赔。此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红斑狼疮并非“继往病史”。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法理赔请求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不得无故拖延。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民法典》第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受害人所受的损害程度,给予适当赔偿。 证据方面,被保险人可以提供以下证明: 1.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证明红斑狼疮是新发生的疾病。 2.既往病史证明,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并未患有红斑狼疮。 3.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人证言,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并未患有红斑狼疮。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红斑狼疮并非“继往病史”,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原则对被保险人进行适当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