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所设立分所的条件: 1、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2、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3、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4、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5、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6、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律所设立分所申报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综上所述,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办理流程为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报材料并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直接退回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省厅审核正式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在20日内审批核准成立,并在5日内归入电脑档案;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主管司法机关责令补充材料或说明不予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二年; (二)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十人以上; (三)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上; (四)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 (五)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二名以上; (六)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