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