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案形式如下: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公安结案流程如下: 1、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派出所经过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流程最终结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