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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破产重整计划对普通债权人权益的影响
释义
    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人能够根据其申报的债权和公司的资产来确定能够拿回多少款项。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一般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其目的是通过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破产重整的时间要求主要是在受理申请时的限制,法院应在一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法律分析
    一、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能拿回多少
    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能拿回多少是根据其申报的债权以及公司的资产来确定的,一般债务人破产的,债权由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了共益债务和破产财产之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的债务。
    二、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有什么
    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一般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重整时间要求有限制吗
    破产重整时间只有受理时间的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结语
    根据以上内容,破产重整普通债权人能拿回的金额取决于其申报的债权和公司的资产。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主体通常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其摆脱财务困境。破产重整时间只受理时间有限制,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一定时间内通知债务人并裁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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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