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官和检察官不配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2、边防地区、海防地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佩带枪支必要的其他偏僻地区的党政负责干部;3、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要交通员,边疆地区县、市党政机关和邮电部门有佩带枪支必要的机要通信人员;4、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5、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