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罪控告书 |
释义 | 寻衅滋事控告状 控告人: 被控告人: 请求事项: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x强拿强要,并伙同被控告人XXX殴打控告人XXX行为的行政责任。 事实与理由:2009年11月始,被控告人XXX发起筹资活动,联合虹桥当地100余辆四小车车主,成立“小白车车队”,每月向车主收取100-200元不等的资费,作为四小车维权上访上诉活动的经费。控告人XXX也是其中的一位车主,自2009年开始至今一共缴纳了约1500元。2010年9月以来,乐清开展“四小车”专项整治活动,2011年5月初,XXX市政府取缔了“四小车”。控告人XXX认识到四小车的维权道路彻底受阻,再继续缴纳维权集资款已经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于是,向发起人也即被控告人xxx提出要退出集资,不再缴纳“维权集资款”。2011年5月10日,被控告人XXX却因控告人XXX没有缴纳4月份的“维权集资款”,伙同被控告人XXX一起在三轮车聚集停放地(虹桥镇八村老村楼楼下)殴打XXX制XXX继续参与集资活动。致使XXX喉部受伤,在虹桥镇卫生所就医花费医疗费近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XXX借口为“四小车”维权的方式敛财,而且强制控告人继续每月缴纳所谓的“维权集资款”,甚至伙同他人殴打控告人。这种行为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恳请有关单位对被控告人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此致 XXX公安局虹桥镇派出所 控告人:XXX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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