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兑汇票与支票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的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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