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购纠纷产生的原因 |
释义 | 网络购物与传统的购物方式相比,优势明显,但其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地域性也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不少制约,同时给传统法律带来诸多挑战。消费者对销售者和商品的知情权受限,容易受到商户欺诈,引发产品质量纠纷,纠纷发生后管辖法院又难以确定,消费者举证也很难。1.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遏制网络诈骗十分乏力,这也导致网民维权困难重重:我国现有征信体系建设落后,条块分割严重,法院、银行、工商等系统的内部征信不仅信息更新落后,而且适用范围狭窄,一些信息参考价值不大,有时还会误导。2.《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并没有达到立法预期,没能真正应用、普及到日常的网络交易中,电子证据获取的代价较大。按照现在实务惯例,为满足实践中一些法官的判案标准,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要进行公证,但公证收费很高,大大超出普通网民的承受能力。3.网络购物诈骗治理遭遇行政不作为,网络购物欺诈案件举报立案率低。调查和处罚网络欺诈行为本应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但在法律实践中,网络购物受害人向公安部门举报时,往往会被以不属于其管辖等借口推来推去,直至网络购物受害人不得不自认倒霉。这在无形中助长了诈骗分子的气焰。4.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网络购物诈骗、侵权的形式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给消费者和相关权利人维权带来更高的成本、更多的不便。5.网络购物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对司法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电子商务纠纷案件通常标的额小,数量多,目前司法资源有限又效率低下,成本高昂,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一、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1、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2、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3、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2014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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