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季度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提取的,其中40%上缴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或由税务部门代县级(含)以上总工会扣缴,60%留存本单位工会使用。工会经费一般是按月提取缴纳的。但是各地区要求不一样,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工会咨询,按照当地工会要求的时间申报缴纳。 1.全部职工是指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及内部退养职工等。 2.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全国总工会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铁路、民航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缴纳工会经费;全国总工会批准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的在黔金融系统基层单位,按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5%缴纳工会经费。 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2、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3、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4、人民政府的补助; 5、其它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