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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人员离休问题怎么处理
释义
    1、认定首先,退休是指职业劳动者在符合法定退休要求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应退休待遇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造成的事实状态。退休的法律意义不限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因退休而获得相应的待遇。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对劳动者不公平,不符合法律精神。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人发生就业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其中一方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选择不终止的,虽然合同继续履行,但性质发生了变化,因为劳动者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要受劳动法保护,本质上选择了就业关系。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如果双方选择继续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和其他普通劳动者一样,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此时双方选择劳动关系,仍应适用劳动基准和劳动保障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均为法定终止,不应有选择。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法定终止。此后,双方形成的法律关系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转变为劳动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很多。劳动者自身原因(工作时间短)占主要部分,其他如下:1。劳动者前期参加工作,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劳动者不积极维权。
    二、劳动者认为追求工资,社会保障意识淡漠,不愿参加社会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障补贴等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他们的个人问题就会转化为社会问题。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缴费不足15年而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问题,可以尝试借鉴上海特殊劳动关系的做法。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改变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方式,如:原缴纳社会保险的,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视为双方原劳动关系的延续,按特殊劳动关系处理。如有争议,仲裁部门应予以受理。但在实体权益处理方面,应与标准劳动关系不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不适用,不享受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仍在原单位工作,但原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单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如何处理与用人单位的纠纷值得思考。这一问题涉及到与社会保障政策的联系。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障缴费政策限制不能继续缴纳的,劳动者可以作为自由职业者继续缴纳,缴纳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50%)。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其他单位再就业的,无论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领取养老金,都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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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3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