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车船税收费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车船税的税额标准如下,各地政府需要根据国家标准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 1.0升(含)以下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0~360元/辆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00~540元/辆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660元/辆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660~1200元/辆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1200~2400元/辆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2400~3600元/辆4.0升以上排量的汽车车船税是3600~5400元/辆。 免征车船税的车型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第十四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十五条 已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六条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第十九条已完税或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省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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