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飞机行李托运物品限制 |
释义 | 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3、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4、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5、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6、管制刀具。 7、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1、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2、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3、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4、行李上不能附插其它物品; 5、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6、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南航的同意才能托运。 乘机对于行李的具体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随身的行李体积限制为:长宽高控制在55cm,40cm,20cm内,重量限制是头等舱5kg,可带两件,经济舱5kg,可以带一件。(需要在乘机之前预计好自己所带随身行李是否超重) 2、托运行李箱的体积限制为:长宽高控制在100cm,60cm,40cm内,重量控制在以下范围内:头等舱40kg,商务舱30kg,经济舱20kg。(需要在乘机之前预计好自己的托运行李是否超重) 3、行李内不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的物品,安全出行。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第三十条 旅客不得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禁止运输物品,不得违规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民航限制运输物品。民航禁止运输物品、限制运输物品的具体内容由民航局制定并发布。 第三十八条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当经过民航行李安检设备检查。发现可疑物品时,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等措施,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托运行李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实施开箱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归属,但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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