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什么主合同解除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不是说担保物权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吗 |
释义 | 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是不同的概念。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部分可要求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承担责任,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分析 合同的解除与合同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应该不再发生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拓展延伸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物权的保全问题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成为关注焦点。虽然主合同解除,但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担保合同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解除的影响。担保物权也不会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失,因为担保物权是独立于主债权的权益,其保全与主合同解除无关。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然有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权。然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物权的保全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解决。 结语 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成为关注焦点。虽然主合同解除,但担保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担保合同是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解除的影响。担保物权也不会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失,因为担保物权是独立于主债权的权益,其保全与主合同解除无关。在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仍有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债权人也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然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物权的保全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和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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