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电话录音可以成为证据,但是当事人要通获得电话录音的途径要合法,不得通过侵犯他人隐私来获得录音,且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不能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需要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如果电话录音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法院可以将其从证据目录中依法排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