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航空托运行李规定 |
释义 | 四川航空托运行李规定: 1. 公务舱旅客可以免费托运两件行李,每一件的三边之和不超过 158 厘米(62 英寸),最大重量不超过 32 公斤(70 磅)。 2. 经济舱旅客可以免费托运两件行李,其中一件的三边之和不超过 158 厘米(62 英寸),两件的三边总和不超过 273 厘米(107 英寸),每件的最大重量不超过 23公斤(50磅)。 3. 持婴儿票的旅客只能有一件 10 公斤的托运行李和一辆折叠式婴儿车或推车,托运行李的三边之和不超过 115 厘米(45 英寸)。 4. 单件超过 32 公斤(70 磅)或三边之和超过 208 厘米(80 英寸)的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Sichuan Airlines,简称“川航”)的前身是四川航空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6年9月19日,1988年7月14日正式开航营运。 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9日,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40%的股份,为第一大股东;其他股东分别为中国南方航空、中国东方航空、山东航空、成都银杏金阁投资有限公司。 川航总部设在四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为中国国内最大的全空客机队航空公司。除成都总部以外,川航已设有重庆、云南、北京、浙江、黑龙江、陕西、海南、新疆、西昌、天津、南宁、深圳、绵阳等分公司、基地,形成覆盖全国80多个大中城市的航线网络布局。 航线从最初的7条发展到200多条,并已开通温哥华、墨尔本、悉尼、莫斯科、迪拜、东京、大阪、新加坡、布拉格、洛杉矶、奥克兰、圣彼得堡、苏黎世、特拉维夫、开罗、哥本哈根、伊斯坦布尔、罗马、赫尔辛基等国际航线,形成了国内主次干线、支线网络与国际地区航线的有机组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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