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有医保的患者,医疗费用的一部分由国家医保基金承担,另一部分由患者自付。待患者康复出院时应按照正常流程,将社保卡交给医院收费结算部门,进行医保结算,同时支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事实上,绝大多数患者都会照例办理上述的出院结算手续,然而,几乎每家医院又都存在尚未与患者结清的医疗欠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二)医疗机构职责。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2.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3.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请相关部门协助追讨欠费。4.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5.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6.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