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原材料 |
释义 | 外购原材料自行建造设备等动产,进项税额抵扣,不转出。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外购原材料自行建造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转出。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基建、技改等在建工程发生的价值。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没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安装设备、待摊支出以及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 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3、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价值。 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 地上建筑物是随土地走的,如果土地使用权已抵押,后续建的建筑也一并抵押了,不能再进行再抵押或处置了,否则无效。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房地一体抵押是法定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所以,我国实行的是房地一体流转制度,房随地走,地随房走,而且法律对这一流转方式的规定为强行规定,如果当事人只约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会视为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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