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加强港澳籍学生助学金1支持力度; 二、为港澳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 三、进一步推进港澳社会保障合作。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便利港澳居民在深发展的若干方法》 第二条 进一步为港澳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便利。在深的港澳籍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按照《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方式》执行,与非深户籍学生同样申请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学位,实行积分入学。在深就读初中的港澳籍毕业生参加中考,与非深户籍初中毕业生同等条件录取。将港澳籍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在深社保情况纳入公共信息资源库,为港澳籍考生中考报名资格审核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