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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力安全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电力监管条例的文件全文)
释义
    1.电力监管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第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第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第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 监管职责第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第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实施监管。第十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第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 监管措施第二十一条 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电力监管信息系统。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六条 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达不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作出裁决。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生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 范围 为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顺利进行,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华电运营阿曼salalah项目部各级工作人员。2 引用标准 本标准引用2005年11月《华电集团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3 管理职能 项目部依据公司管理标准对本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4.1.1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组 长:项目经理 副组长:书记、安全专工 成 员:各专业专工、各值值长4.1.2 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能 负责本项目日常安全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决策作用。4.1.3 决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中重大奖惩事宜。
    4.1.4 安全目标管理4.1.5.1 不发生生产人身伤亡事故;4.1.5.2 不发生设备事故;4.1.5.3 不发生大火灾事故;4.1.5.4 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4.1.5.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4.1.5.6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4.1.5.7 不发生因本项目部责任造成社会影响的电力生产事件。4.2 安全管理网4.2.1 安全管理网是由项目部安全管理专工、各专业专工、值长、运行值兼职安全员组成。
    每4.2.2 安全管理网职能:安全监察、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安全宣传等。4.2.3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各专工和值长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监察工作,业务上受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运营公司安全生产部、市场部、和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的领导和监督。4.2.4 值长对运行值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运行值设立兼职安全员一名。安全员在值长的领导下,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业务上受管理小组领导。
    4.3 安全活动4.3.1 项目部各值要坚持每周五安全活动日制度,每月初对上个月进行工作总结。运行值每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活动,若因故不能活动的在四日内补上。
    4.3.2 安全活动的主要内容:总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学习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事故通报和简报;学习电业安全规程和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及其它部门发生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举一反三,制定防范措施,共同吸取教训。4.3.3 项目经理和安全专工每月最少参加一次运行值的安全活动。
    4.3.4 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月度安全分析会。由项目经理或安全专工主持,各专业专工和值长参加。
    会议内容是总结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布置下月安全方面的重点工作,必要时应对重点事项加以说明。
    每季度还要对“反措”、“安措”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传达学习上级安全生产文件、事故报告等。4.3.5 安全专工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月度安全网例会或由安全专工参加的安全例会。
    内容是传达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内容和公司领导指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事故通报等。4.3.6 每半年在安全网会议上由安全专工分析总结本项目部半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下半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4.4 安全教育4.4.1 新进入项目部的人员必须经公司、项目部、运行值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规程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进行学习和工作。4.4.2 离开生产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熟悉运行方式、设备系统后,考试合格,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4.4.3 因生产工作需要而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协作的外借工、实习人员等,也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4.4.4 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对担任工作票、动火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进行资格考试,合格后报公司安保部备案,并由公司安保部正式下发具有以上“三种人”资格的人员名单。
    4.4.5 开展多种多样的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例如视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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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