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应按约清偿债务。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导致债务人无法清偿,则可提存标的物。此为民法典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之一。债务人需满足条件并通知债权人。 法律分析 债务人应按约定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的清偿,则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终止债权债务的一种方式。在特定条件下,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并通知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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