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持有假币罪构成?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持有假币罪、使用假币罪是规定在同一法条内的、并列的选择性罪名,且均有“数额较大”的要求,最高司法机关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上述二罪的追诉标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假币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数个相关行为的,在确定罪名时应把握以下原则:1、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2、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3、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如伪造货币或者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伪造货币罪或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因此,对于行为人仅持有或使用数额较大的假币案件,应以持有假币或使用假币罪论处;对于行为人持有又使用假币案件,依据犯罪成立所须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执法意见精神,需针对不同情形区别处理:(一)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又使用了也是数额较大的假币。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行为人持有假币的行为已可单独构成持有假币罪,而行为人使用假币的行为亦可单独构成使用假币罪,根据《纪要》的精神,对行为人应以持有、使用假币罪论处,数额按两者相加的假币面额计算。(二)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同时使用了其中已经达到追诉标准数额的假币,且剩余假币数额不能达到追诉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原持有假币的行为可构成持有假币罪,但因行为人之后使用假币的行为又构成使用假币罪,而持有与使用行为的对象存在部分重叠,由于持有假币罪是在按其他假币犯罪都无法论处的情况下才适用的罪名,故首先应该对行为人使用假币的行为以使用假币罪论处;同时,由于行为人对剩余假币的主观意图尚未明了,尚难对剩余假币均以使用假币罪进行评价,故持有剩余的假币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但不能同时认定持有假币罪,剩余假币的数额亦不能计入犯罪数额。(三)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并使用了其中未到追诉标准数额的假币。在这种情形下,因行为人使用假币的行为未能以使用假币罪论处,故应按之前持有假币的行为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使用假币的事实可作为量刑情节,且使用假币的数额亦计入犯罪数额。(四)行为人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但使用其中一部分之后,其使用的数额与剩余的数额均不能达到追诉标准。在这种情形下,虽然行为人使用假币的数额未达使用假币罪的追诉标准,因使用假币之后剩余假币的数额亦未达持有假币罪的追诉标准,但改变不了之前持有假币的事实,且持有又使用假币的行为与单纯持有假币的行为相比更具社会危害性,故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出发,应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以持有假币罪论处,使用假币的数额与剩余假币的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并将使用假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 一、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 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四十二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案,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 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