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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修订指导原则的是
释义
    法律分析:1、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牢记执法工作的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执法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庄严承诺。2、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和基层一线这个执法前沿,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培训,教育全警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法律素养、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3、要注重突出问题导向,坚决整治、着力解决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4、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紧紧围绕公安执法活动的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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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