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章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章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章年限。 1、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章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章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章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章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