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航空器权利登记的主要内容不包括 |
释义 | 航空器权利登记的主要内容不包括所有权、抵押物权等物权。 因为航空器作为动产,物权仍然是在交付时设立,而登记不是物权生效要件,只是对抗要件。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条 在申请办理权利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有关申请书的原件以及《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文件的原件。提供相应文件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相应文件原件和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均为有效文件。不能及时提供有效文件的,可以先行提供复印件,但是,应当在登记部门收到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书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部门提交有效文件。在收齐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并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有效文件的,有关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本办法所称原件,是指文件原件的正本或者副本。 本办法所称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复印件: (一)涉及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件的,经该机关核对并签章; (二)涉及交易文件的,经交易各方当事人签章; (三)依法公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复印件; (四)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注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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