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有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查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纳税申报,并按期交纳税款; 向税务机关及时提供会计、财务报表; 接受税务检查,并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