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施救过程中意外导致李某受伤不会改变责任认定范围,所有费用由原责任人承担。出现肋骨压断后果是必要强度的施救行为造成的,并非故意和不专业,无需承担责任。 一、法定救助义务的适用要件 1、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 2、特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二、《民法典》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从未明确特定主体负有“救助义务”,但依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体系)解释原则,仍可从具体条文的体系解释中推出相关主体的法定救助义务。在这些具体规定中,或者存在亲属身份关系,或者为劳动用工关系,或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与特别法上的法定救助相比,《民法典》上的义务主体原则上不承担危险情况下的救助义务,父母的救助义务构成例外。 1.父母对子女的救助义务 2.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3.用人单位对其工作人员的救助义务 4.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救助义务 5.教育机构的救助义务 以上是您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该内容由 冯颖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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