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育津贴的垫付天数158,告知其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填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填12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垫付金额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目前再加三十天是一百五十八天。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累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满1年; (2)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上月,正常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3)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当月至休假结束当月由同一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职工逐月垫付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