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庭审中法官角色定位 |
释义 | 一、对抗辩式的审判方式认识不清,没有深刻理解其涵义。不能克服职权主义形成的庭审方式的惯性。 刑事诉讼抗辩式审判中的基本特征是法官地位消极,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居对等地位,被告人享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我国的刑事案件庭审还没有达到完全意义上的抗辩式,处于一个转轨变型和混合型的状态。在既承担着保持程序公正,又要查明案件事实的双重任务而主持庭审的法官的身上,冲突不可避免的表现出来,以致很多法官,择其便利而行之,自然而然地回到了职权主义的老路。 实行抗辩式审判的核心是保护诉讼参加人特别是被告人的权利。 这种保护,实际上是保护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因为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成为刑罚权规制的潜在主体。当然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绝对不是不惩罚犯罪,而是在程序上给予公正人道的待遇,在实体上严格按照法律定罪和处罚,把他们当作主体而不是追诉的客体和处分的工具。 二、对法官的责任、地位认识不清,在庭审中自觉不自觉地形成法官诉讼地位位移。 法官是维护正义,维护法治的使者,是法律的化身,是依照法律分配正义的人。 其地位随着法治的完备,随着人们内心对法律的敬仰,在社会中将成为至高无尚的荣誉象征。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在诉讼过程和社会生活中的确没有到位,有些法官在实践中对此并没有清醒的认识,以至形成了客观上的法官诉讼地位位移: 第一,走下审判台,位移为控诉一方。修订后的刑诉法,从诉讼结构方面作了重大改变,把过去公检法处在一条线上,共同对付被告人的职权主义结构形式,改为控辩处在两端、法官居中的三角型结构。 这种法官拥有最后裁决权的地位,以至享有的不受干涉性,决定了法官高于诉讼双方的地位。法官应当是超然的,公平的,高于控辩双方的。可是我们现在许多法官在庭审中,都自觉不自觉地走下了审判台,加入了公诉人的起诉行列,过滥地行使了补充性的追诉权,形成了法官庭审位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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