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泄露国家秘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包养情人的;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其中情节严重的,将被开除。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