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越传统模式的局限──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犯罪学思考 |
释义 | (江西南昌社科院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够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恢复社会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够促使未成年人犯罪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及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避免了由于自我意识模糊所导致的错误角色定位,从 (江西南昌社科院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不仅能够使刑事被害人得到合理的补偿,恢复社会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其能够促使未成年人犯罪者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当及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避免了由于自我意识模糊所导致的错误角色定位,从而起到挽救失足者,降低重犯率的作用。因此,倡导刑事和解有助于从制度上和理念上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挽救及降低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犯率。一、引论──问题的提出作为当今西方国家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刑事和解根源于以被害人为导向的刑事保护政策思潮的勃兴和以罪犯为中心的监禁矫正政策的失败。是继惩罚模式和改造模式之后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犯罪治理模式。由于其超越了对传统犯罪报应式治理的局限,转而关注犯罪处置中的人道主义、正义回复以及利益平衡,因而使司法程序之和平实现成为可能,并在客观上暗含了矫正犯罪行为,促使犯罪者复归社会的刑事司法政策,因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①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无论是惩罚模式抑或改造模式均将未成年人犯罪者作为失范者而贴上罪犯的标签,既不能有效的根除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结构根源,客观上反而加剧了未成年人犯罪者对司法程序乃至整个社会的逆反心理,因而难以阻止重犯的发生。这种传统的局限促使了一种既不以犯罪惩罚为着重点,又不以改造为中心而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和平解决争议的道路的出现,故刑事和解制度在这种趋势下应运而生。②本文之目的,乃在于以犯罪学的视野,从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的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进而倡导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从制度设计理念上重视对未成年犯罪者的挽救。二、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实背景(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现实认识在刑事司法领域,刑事和解并不是一个晚近才出现的概念,其最早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而作为一种系统的刑事思潮和理论,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是一种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认可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③从概念上看,刑事和解系指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些受过训练的自愿者)使犯罪人与被害者④直接商谈,协商解决纠纷,其目的在于恢复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最终为犯罪者回归社会,平抑社会冲突创造条件。⑤相对于刑事和解,私了更为公众所熟悉,纠纷双方不经国家专门机关调停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做法曾一度非常盛行。但是刑事和解不等于私了,还包括了国家专门机关的协助解决等要素。近年来,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对刑事和解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对特定的公诉案件,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着眼于更好的救助被害人及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有意识地借鉴了刑事和解的做法,北京、上海、江苏、湖南等地还出台了相关规定。⑥特别是湖南省走在了全国的前列。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21日出台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按照官方的说法,《规定》出台主要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在《规定》的指引下,已有多起轻微伤害案件通过刑事和解得到了处理,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起到了被告人自愿,被害人满意的双重效果。上述立法、司法实践表明,我国刑事司法开始寻求一种新的犯罪处置方式来探索有效地治理犯罪的途径并达到增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的功能。尽管这些探索并非明确冠以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之名,但无一例外都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适用对象,这种状况表明,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结案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可行的。(二)关于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面临的理论争议与简评现行国内刑事法学界基于刑事和解是否有利于救助被害人及挽救未成年犯罪者等问题的争论,存在是否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两种观点,现就这些争议观点分析如下:1.赞同倡导刑事和解的观点。赞同的学者和文章很多,占据主流。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幅攀升,而同时,对未成年人采取的监禁、感化等矫正措施成效并非显着。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对未成年人的关押造成了交叉感染,使得青少年在缓刑、减刑、刑满释放后再犯率仍然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因此,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考量,欲使未成年人真正重返社会,重点不应放在理想化监所的构建上,而应考虑如何不让未成年人入狱,尽量争取在社会上改造。复归社会不是抽象的,而是让他回到那个曾经被他伤害过的社会,所以应通过未成年罪犯、被害人、社会等多方面的努力来重新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能充分发挥这方面功能,因此我国未来制定刑事司法政策时,很有必要将该制度纳入选择范围。⑦笔者通过对中国知网及维普网等期刊和着作检索就查到几十篇专门关于支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论文,在此不一一列举,部分可见参考文献。2.质疑倡导刑事和解的观点。关于刑事和解,也有很多学者对刑事和解提出了质疑,担心刑事和解让救助被害人及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制度设计流于形式,刑事和解,让社会不再和谐。理由是,现实中已经有不少富人在伺机用金钱打通法律的通道,而这一理论恰恰让富人疏通法律变得名正言顺且明目张胆。事实上,和解程序面临的不只是这一障碍,还包括和解比例低、处理方式上不平等、和解程序不规范以及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等等。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质疑。⑧通过对前述观点的分析,笔者认为,现有研究多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本体论研究,而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实践的深度关注,同时,也没有足够重视在救助被害人的基础上对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优化选择角度去分析和研究刑事和解存在的现实基础。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优化选择中国古代和合文化和西方宗教中的宽恕及博爱的理念,都十分推崇和缓、宽容的纠纷解决方式,倡导人们化解冲突,和睦友爱相处。⑨刑事和解源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共同理念,在冲突解决过程中既承认矛盾及对抗,有力图达成共识和协议。刑事和解的意义在于,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之外为加害人的侵害责任提供了一种新的承担方式。在刑事和解中强调自愿与合意,不具有强制性与惩罚性。因此,刑事和解的实质就是将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尽量恢复的纠纷解决机制,对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特别积极的意义。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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