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的教育经费不需要计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职工教育经费是不需要计提的,在实际支付时实报实销,所以要在“应付职工薪酬”要下设立“职工教育经费”二级科目明细进行核算。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