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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般而言无过错,但要查清自杀的原因,综合分析判断。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法律客观: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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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4: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