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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申请什么食品制售
释义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申请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
    根据相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系统,食品采购、配送台帐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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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