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前夫死了,孩子由健在的母亲抚养。如果孩子的母亲也已经死亡或者母亲无力抚养孩子。那么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在孩子父母死亡或者孩子母亲丧失抚养能力时成为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权人,对其尽到抚养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