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河道两边种树的规定 |
释义 | 河道两边种树按以下规定: 1、有堤防的河道,为堤防外坡脚线两侧外延八米至十五米范围内; 2、无堤防的河道,为河道两侧上口线外延八米至二十五米范围内; 3、防洪防潮海堤,为堤防内、外坡脚线外延每侧三十米至五十米范围内。 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需要批准: 1、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修建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 2、修建阻水的围堤、道路、渠道; 3、种植高秆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4、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打井、挖窑、葬坟和存放物料。 综上所述,河道内一律不允许栽种树木,以防影响洪涝灾害时的救援工作,如果有人私自在河道里栽种树木,一经发现将受到法律制裁。已经栽种树木的,要及早的将树木清除,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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